【梅艷芳】指控電影公司侵「梅艷芳」商標被剔除申請 梅啟明「我一定會上訴」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2/07/25 11:01

最後更新: 2022/07/25 18:4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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沒有律師代表的梅啟明表示「我一定會上訴」。(林育慧攝)

已故歌手梅艷芳胞兄梅啟明早前入稟指製作電影《梅艷芳》的安樂影片,侵犯其擁有「梅艷芳」商標,安樂影片今(25日)申請剔除梅啟明之申請,法官基於梅啟明申索沒有勝算機會,故批准剔除申請,梅啟明兼須付訟費,梅啟明於庭上表示「我一定會上訴」。
 
沒有律師代表的梅啟明於庭上表示「不同意,我一定會上訴」。梅啟明於庭外向記者表示,「無論點都要上訴」,他認為若繼續輸官司,「所有演藝界包括明星歌星全部俾人用哂」。梅啟明質疑,「香港法律係咪咁亂」,他指對方以財力欺壓,並指「法律係點呀,點解嗰個(正義女神)要掩住對眼呀,無眼睇呀」。
 
原告梅啟明;答辯人安樂影片有限公司。梅啟明於2021年12月初入稟高院,案件轉介由專責處理商標案的法官陸啟康處理。
 
梅啟明今早向法官表示,要求押後答辯人之剔除案件,聲稱要尋求法律協助上訴。法官問及除要求押後申請外,就剔除申請有否陳詞,梅表示「要上訴」,法官隨即作出判決。
 
法官指原告聲稱擁有「梅艷芳」及「Anita Mui」商標,答辯人於2021年11月12日上映影片「梅艷芳」,並於2022年4月申請剔除原告申請。
 
法官指原告申請中的商標涉及貨品和服務,根據條例申請中的商標,於未獲批准註冊前,不能提出訴訟。
 
至於原告稱持有「梅艷芳」及「Anita Mui」的商標類別涉及珠寶及手錶,並指電影內容與有關類別相似。法官則指電影並非與珠寶及手錶類別相同或相似,電影內容與決定侵權亦無關,使用「梅艷芳」及「Anita Mui」只是電影名稱及作宣傳,只是告知公眾,電影是有關已故著名歌手梅艷芳而已。
 
基於原告提出之侵權指控明顯沒有勝算機會,法官批准答辯人之剔除申請,原告兼須付訟費。
 
梅啟明早前於入稟狀指,於2004年11月24日起,持有「梅艷芳」及「Anita Mui」商標註冊,屬類別14,即包括金屬品、珠寶、手錶及假珠寶等,並於2018年遞交防禦商標,類別包括9、16、18、25、35及41,覆蓋保障範圍包括影音光碟、文具、內衣、音樂及電影等。據入稟狀附件顯示,前者已經審查及後者則只獲發首份審查報告,申請仍在進行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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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